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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业绩不达标降职降薪缺乏依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等降薪

孕产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应予保障宋某某入职某投资公司担任财富经理,2018年起宋某某工资涨至12000元。投资公司《营销类员工考核管理条例》载明,财富管理部门分为15个职级,未规定具体职级对应薪资标准;另载明,任意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降低一档职级。宋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期间休产假。投资公司认为宋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考核业绩均不合格,故于2019年7月、9月两次对宋某某降职降薪。宋某某以投资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离职。后宋某某向仲裁申请投资公司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仲裁裁决支持后,投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公司依据其对宋某某产假、哺乳期的业绩考核径行降低宋某某职级及薪资缺乏依据。投资公司未按产假前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宋某某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一审判决投资公司向宋某某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工资差额12940.14元、经济补偿53699.04元等。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产假、哺乳期未完成预定业绩而降职降薪,实质是降低产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客观上损害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降职降薪行为违法并判决补足工资差额,依法保障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休产假业绩不达标降职降薪缺乏依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等降薪\"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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